医疗纠纷为何难“私了”

发布时间:2019-08-15 02:17:15


政策回放: “私了”合法化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这种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被人们俗称为“私了”。“私了”从幕后走向前台,为解决医患纠纷增加了一种简便而合法的途径,可在目前医疗纠纷“私了”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连串的问题。

事件捕捉: “私了”半年 患方后悔

今年3月中旬,石家庄市郊县一产妇在省会某医院生孩子,产程中突发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认为妻子的死和医护人员“抢救不力”有直接关系,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否则将告上法庭。经和医院多次协商,其丈夫决定“私了”,并接受医院4万元赔偿款,签署“私了”协议。然而,近日,曾同意“私了”的丈夫突然萌生悔意,声称要状告医院。

负责解决医疗纠纷的医院医务科负责人面对单方撕毁“私了”协议的患方一脸无奈,慨叹:“医疗纠纷私了咋就这么难?”

事态发展: 纠纷目前处在僵局

参与解决该医疗纠纷的医院医务科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该产妇是急产,产后突发肺栓塞。肺栓塞在产科是严重并发症,死亡率极高。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无力回天。其丈夫程某对妻子突然死亡非常不理解,医院建议其做尸检确定死因,或走法律程序,均被他拒绝,只要求医院赔钱。医院不同意程某的解决办法,可程某拒绝将孩子领回,还带亲属来医院闹,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无可奈何之下,医院和程某达成“私了”意向,医院一次性付给其4万元。双方签署协议:“产妇家属不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将孩子领回抚养”,而“医院不承担‘抢救不力’责任,一次性给产妇家属4万元补偿费后,不再给予产妇家属任何经济赔偿。”

据悉,死亡产妇的丈夫和医院的纠纷目前处在僵局。其丈夫依然称要告医院,而医院拿着“私了”协议据理力争。

点评:医院的法律顾问认为,“其实,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私了’中,患者无权反悔。”据该医院法律顾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诉讼要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只要具备这三个要件,已“私了”的案件原则上讲,当事双方都不能反悔。《民法通则》还规定:协议签订后受法律保护。如反悔,就要说明在签订协议时另一方是否有欺诈或胁迫行为,反悔一方要就此举证。如不能举证,。

院方说法: "私了"只为息事宁人

一家省级医院院长说:“遇到医疗纠纷,我们愿意‘私了’的原因是简单省事,社会成本低。,就要进行鉴定,医院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费时费力,律师诉讼费也不低。如果医院因医疗纠纷‘出名’,损失更大。”

省会某医院医务科科长对记者坦言:“私了医疗纠纷对于医院来说其实是无奈之举。从某种意义上说医院不怕打官司,怕的是患者不去打官司。而患者现在更愿意选择‘私了’,因为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过去的巨额赔偿明显少了,患者认为打官司麻烦,赔得不多,不如私了。对于一些可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工作也有一定缺陷的纠纷,医院确实愿意选择私了。患者只要几万块钱,如果上法庭,医院的诉讼花销比这个还要多。”

专家剖析: 正确看待"私了"

医院发生医患纠纷,院方和患者都愿意“私了”,于是,医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签字,从财务处领钱交给患者,而患者拒绝打收条,不久,起诉医院,并否认医院给过赔偿。据了解,类似的情况比较普遍。针对这种现象,石家庄市医学会张小良会长剖析院方心理时谈到:“许多医院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都不愿提及纠纷,不愿留下字据,认为承认给钱是为了结纠纷,留下字据就等于承认自己有错。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医院只有摆正心态、”穷尽程序“,才能使医疗纠纷顺利了结。”他认为,医疗过程充满不确定因素,患者要求无法完全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矛盾是必然的。医院要按法律法规办事,在处理上“穷尽程序”,这样,即使患者反悔,到法庭上,一纸正规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才会有主动权。

一些医院与患方“私了”医疗纠纷后,为避免有承担责任的字眼在协议中出现,往往签署所谓“赞助协议”。而“赞助协议”不能证明院方已与患方“私了”。某医院与患者私了后,和患者签订了一个“赞助协议”。协议上说,因患者生活困难,医院赞助患者3万元。后患者反悔状告医院。医院在法庭上拿出“证据”时傻了:因“赞助协议”里根本没提到是为解决纠纷付3万元。最后,。

点评:据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协议解决纠纷双方要写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明事件基本情况,双方认定的医疗事故的原因和等级、赔偿的数额,这是“私了”生效的必要形式。有的当事双方没有明确事故的等级,也可以模糊,但一定要写上是为了解决纠纷的赔偿,而不是补偿。

律师解疑 : "私了"如何"了"

医疗纠纷什么情况下可"私了"?医患双方应如何"私了"?就此记者采访了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姚根强律师。

"医疗纠纷不打官司可以私了."姚根强律师说,这种"私了"称为诉讼前调解,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也可由第三方主持调解,这第三方可以是双方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协会、医患调解中心等。这种"私了"从理论上说不能反悔,但如患者反悔,。这时,医院要拿出协议书抗辩。"诉讼过程中,当事双方仍可私了。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书加以确认,这种私了为终身制,双方不能反悔、上诉,案件一次性终结。双方庭外和解。这种私了是在法庭查明事实后,双方自愿和解,达成协议。这种私了,一方当事人可以反悔,但反悔的一方必须举证对方是否有欺诈和胁迫行为,如不能举证,。"

点评:姚根强律师介绍:"医疗纠纷要想真正私了,医患双方一定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他说,医院要和有权签协议的人签署协议书。医生本人不能代表医疗机构与患者"私了",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不要认为在协议书中承认过失就对自己不利。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