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疫苗诊所赔偿医院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26 05:12:15


  6岁的张某在被钱某的狗咬伤后,到司某的诊所诊治,孰料所注射的狂犬疫苗竟为假药。

  此案经过经过一、二审,于近日落下帷幕,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500元;个体诊所医生司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濮阳市某医院对司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4年9月19日上午,张某在所住家属区内玩耍时,手被钱某饲养的狗咬伤,钱某遂让女儿带张某到司某的诊所诊治。司某先后为张某注射了三次狂犬疫苗。张某按要求第四次到诊所注射疫苗时,适遇濮阳市药检局和防疫站的检查人员正在提取该诊所的狂犬疫苗带回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狂犬疫苗系假药。张某父母知情后,慌忙带张某到濮阳市防疫站重新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100元。

  另查明,被告司某原为濮阳市某医院的职工,在为原告诊治时,使用的是濮阳市某医院的处方笺和诊断证明,购药发票上也加盖了该医院的印章。

,被告钱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城市居民区内养犬,因其对家犬管理不当将原告致伤后,又将原告领至非防疫机构接种疫苗,故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司某在没有卫生防疫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给原告私自注射自行购买的狂犬疫苗,且经检验该疫苗属假疫苗,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在防疫站补种疫苗的花费应予以赔偿。被告司某给原告注射假疫苗使原告被狗咬伤后不能得到及时预防,以至造成原告及其家人恐惧的心理,故被告司某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补偿。被告司某使用濮阳市某医院的处方笺和诊断证明,并向原告出具盖有濮阳市某医院印章的发票,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司某是代表该医院的医疗行为,这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故濮阳市某医院应对司某的行为后果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