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儿医疗过错纠纷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12 04:41:15


脑瘫儿医疗过错纠纷赔偿案例

 2008年8月,王媛(化名)在垫江县某医院生下一子,取名方洪(化名)。出生后第二天开始,方洪出现皮肤发黄、嗜睡、不吸奶等症状,王媛及家人屡次向值班医生反映,医生均称属正常现象。6天后,王媛办理了出院手续,将方洪带至垫江县另一医院(下称垫江县乙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在该院住院三天,进行了相应治疗,因治疗效果不明显,于9月3日出院,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下称重医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重医儿童医院治疗一段时间有所好转后出院。3个多月后,因病情恶化,方洪再次到垫江县乙医院、重医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月23日出院时诊断为:脑瘫、继发性癫痫。至此开始,方洪一直在重庆、上海等地辗转治疗。

  2009年9月,王媛及丈夫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垫江县某医院、垫江县乙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垫江县某医院、垫江县乙医院及重医儿童医院对方洪的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方洪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续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委托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方洪所患核黄疸、脑瘫,系Rh抗E溶血所致,败血症、脐炎等感染因素使其加重;Rh溶血是核黄疸的主要病因,垫江县某医院限于条件,未进行胆红素检测,存在对新生儿黄疸观察不细,认识不足,未能早期发现,及时处理的过错;垫江县乙医院存在未及早转入有条件医院治疗的过错;重医儿童医院不存在过错。

  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垫江县某医院和垫江县乙医院的过错在方洪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应对方洪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垫江县某医院和垫江县乙医院分别赔偿方洪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和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