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8 16:32:15


药物不良反应赔偿案例

一、 案情介绍
某患者,女,2000年3月1日出生,于2001年10月21日因呕吐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儿科医生诊断为胃炎,给予口服庆大霉素4万u×6,每次一支,一日2次并其他药物。某患者口服了该医院医生开出的药物后,出现走路不稳,烦躁不安,不会发音等症状,待口服完医院开出的药物后,该患者的听力下降。后该患者在父母的带领下于2001年11月1日到原就诊医院的耳鼻喉科再次就诊,并作了听力检查,结果为双耳中度听力异常,又于同年11月26日到解放军总医院就诊,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重度,双侧),建议佩戴助听器或电子耳蜗植入术。
患者家长认为,由于医院误诊误治造成其患儿现在这种重度耳聋的不良后果,要求赔偿71万元。
二、 原告诉称
我自出生后听力正常,对声源有积极反应,会喊爸爸、妈妈、奶奶、爷爷,也会说小白兔白又白等。2001年10月21日因呕吐到某医院就诊,口服了该医院开出的庆大霉素等药物后出现听力下降的症状,后被确诊为重度耳聋,该患者家长认为此不良后果是由于某医院的误诊误治造成的,要求赔偿医疗费2146.7元,交通费1741.6元,残疾生活补助费62955.54元,残疾用具费413944元,语训费64000元,残疾赔偿金1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三、 被告辩称
我院对该患儿的病情诊断正确,用药合理,没有误诊误治,因患者当天呕吐,无发热腹泻,故应诊断为急性胃炎,依据急性胃炎病因和发病机制中病因有摄入细菌即其霉素污染的食物一项,治疗细菌感染者应用抗菌素,依据庆大霉素,肠胃不吸收或很少吸收(<1%),因此医生才给予口服。患者的耳聋不可能是口服庆大霉素所致,我院在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
(一)、某高级人民法院医学鉴定书
根据病史资料,经咨询有关专家,集体研究后分析意见认为:
庆大霉素属氨基甙类抗生素,它可以引起严重的不可逆的耳中毒现象,主要是侵犯前庭,中毒途径很多,其中药物经口服是中毒的一个途径,其中毒的程度与其家族史、用药史、过敏史,人群及年龄差异等相关,6岁以下儿童,孕妇和65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
该患者口服庆大霉素后即有走路不稳,对声源反应迟钝,表明可能出现前庭受损,其脑干听觉诱发电位表现为重度感音神经性双侧耳聋,此表现符合耳聋性抗生素中毒的特征,且该患者儿童健康保健手册中记录一岁半前体检听力均属正常,所以目前不能排除该患者感音神经性耳聋与口服庆大霉素的因果关系。
结论:该患者双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不能排除与口服庆大霉素的因果关系。
(二)、:经审理查明,某患者自出生后既办理了儿童健康手册,按规定时间,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健康检查,在2001年10月21日前原告的听力经检查均为正常。且原告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聪明伶俐和适龄性口语表述,原告的父亲带原告到被告的小儿科门诊就诊。2001年10月21日接诊医生诊断为胃炎,口服庆大霉素4万u×6,每次一支,一日二次并开有其他药物。被告方的医生在开出庆大霉素时未告知该药的耳毒性副作用,没有征求原告父亲的同意。原告口服医生开出药后,出现走路不稳,烦躁不安,不会发音等症状,待开出的药物服完后,原告的听力下降,原告的父母于2001年11月1日到被告处的耳鼻喉科就诊做了听力检查,结果为双耳中度听力异常。11月26日原告又到解放军总医院就诊,就医证明书记载:原告为感音神经性耳聋(重度双侧),处理:建议配戴助听器或电子耳蜗植入术。原告的父母考虑到原告太小,就为其配置了助听器,花费25950元(一副两台),耳模一个60元。原告在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中日友好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146.7元。交通费1741.6元,为了不使原告变为聋哑儿童,结合其对人声有反应,原告又到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进行语言训练支付语训费6800元(2002年3月—7月1日)原告及其父母在京租房居住每月支付400元房租,原告经过语言训练有了一定进步。康复研究所证明,原告经语言训练后现在语言程度仍需四年语言训练,需支付33600元可达到正常的进行口语对话的状况。原告的耳聋引起的原因经法医鉴定为,根据病史资料记载和法医学临床检验综合分析,原告在口服庆大霉素后即出现走路不稳,应考虑到系耳前庭受损,其脑干听觉诱发电位表现为早期高频听力受损而随之表现为全频听力丧失,此表现均符合耳毒性抗生素的特征,加之原告儿童健康手册中记录一岁半前体验听力均属正常。所以不能排除原告感音神经性耳毒与口服庆大霉素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告听力下降阀值均在90db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原告属五级伤残。
由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语训费等200000元,2004年9月20日以前赔偿200000元,2008年9月20日前赔偿210701.94元。
诉讼费12110元,鉴定费500元,原告负担786元,被告负担11824元。
五、 律师点评
(一)、
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按照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仅凭模糊的法医技术鉴定,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耳聋负赔偿责任,这种判决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二)、医院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庆大霉素属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其主要不良反应有耳毒性,可引起不可逆的听觉和平衡性功能损害,出现听力减退、耳鸣等症状。幼儿期对氨基糖甙类敏感,因此医生在对婴幼儿适用庆大霉素时应特别注意,尽量详细的询问患儿的病史,家族史,注意患儿的病情变化,慎重用药。
2、 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向本案这种门诊患者,医生除在充分告知其家长注意观察患儿服药后病情变化,有不良反应尽早就医外,还应将该告知书写在门诊病历手册上,以备出现纠纷时有据可查。
(三)、患者的误区
患者为婴幼儿时,其家长有相应的监护义务,应注意观察幼儿的病情变化及用药后的反应,本案患儿如其家长所诉在服药后第一天就出现走路不稳、烦躁不安、不会发音等症状,为何不及时就诊?直到服药后第10天才到医院检查,延误了患儿的治疗,加重了不良后果。
六、 法律链接
本案涉及法律有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