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10:29:15


过敏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一位21岁的女孩,在一次普通的门诊输液后突然死亡。女孩的父母在悲愤中,。日前,:撤销原一审判决,由石河子农八师134团赔偿亡者家人经济损失233315.14元。

  2006年2月1日,21岁的晓娜在回石河子某团父母家过春节期间,因为腹痛、呕吐,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经当班医生张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给晓娜取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说把药量加重点,让孩子下午不用再去打针了。”晓娜的继母陈秀明回忆说,在输液过程中,晓娜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次要求拔掉针头,当时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值班医生张某说“没事”,后来看到晓娜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当时孩子很难受,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给她吃上,明天再过来。”晓娜回家后不久,就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家人立即把她送到下野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晓娜的尸体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女儿莫名致死,晓娜的父母认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晓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场为期两年多的医疗纠纷官司就此展开。

,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晓娜的父亲孙雪亮和生母张绍君提出质疑,去年6月,由律师事务所再次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对“晓娜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晓娜的死亡与张医生用药不当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次鉴定,孙雪亮、张绍君共花费1.15万元。鉴定书,认为团场所属的诊所对晓娜的诊疗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反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但该行为与晓娜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孙雪亮和张绍君的诉讼请求。

  孙雪亮和张绍君提起上诉,庭审中,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亲自来到法庭,当庭陈述鉴定说明。

  二审调查后,认为:晓娜的死亡结果,虽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兵团医学会鉴定确认“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这足以说明134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晓娜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134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雪亮夫妇在日日的煎熬中,终于盼来了一片曙光,当他们接过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时,禁不住满眼热泪,二审的判决上清晰地写着:撤销原审判决;农八师134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孙雪亮夫妇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31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