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淋巴结医疗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01:14:15


甲状腺癌淋巴结医疗事故赔偿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唐泽光

原告董某因患“甲状腺乳头癌,右颈淋巴结转移”于1999年3月11日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院于同年3月22日为其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术后原告发生呕吐、复视等情况,4月6日出院。后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入天坛医院治疗,诊断为静脉窦血栓,同年6月,其复视症状严重,8月份双目失明。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不当,与原告失明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主治医生徐某分三次支付原告9000元。

在就赔偿协商未果情况下,起诉讼,原告及律师观点:1、被告在术前未检查原告头部血液回流情况;2、在手术同意书中未交待术后可能发生失明后果;3、手术中手法粗暴,导致颈内静脉及其吻合支损伤及血栓形成;4、术后出现颅高压症状,医院未能及时进行检查、治疗,以上过错致使失明。综上,由于被告医生责任心不强、手术盲目草率、手术手法粗暴,导致原告血管损伤、血栓形成,并且延误治疗,造成原告失明的后果。被告负有责任,因此应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意见:1、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无医疗著作记载做甲状腺乳头癌根治术需要检查头部血液回流情况,况且发现复视等情况后,医生及时做了核磁共振,除外脑转移,因被告医院无神经科建议原告转专科医院治疗,故手术选择恰当,手术无操作违规之处,不存在医疗过错。2、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但以原告起诉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

二审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2004年7月26日做出鉴定结论,其分析意见为:

1、关于术后高颅压、视力障碍及颅内静脉窦血栓:颈内静脉结扎后,血液回流的任务就落到了椎静脉等旁侧分支血管上,因个体差异,会引起颅内压升高,此情况多见于双侧颈内静脉结扎的情况。由于颅内压增高及眼静脉回流受阻,致视乳头水肿及继发性视神经萎缩,造成视力下降。颅内静脉窦血栓为少见的脑血管疾病,病因复杂,常见妊娠、产褥期、感染(如中耳乳突炎等)、颅脑外伤、血液高凝状态、机体脱水和衰竭、肿瘤等,临床表现不典型、无特征性,最常见的主要为颅内压增高症候,亦可导致视力下降。

2、本例术后第1天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颅内高压症状,第7天出现复视,1月后天坛医院检查颅压高(>300mmH2O)、视乳头水肿出血,双眼视力明显下降,影像学检查提示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理论上分析可能与手术(右侧颈内静脉结扎)有关。但颅内静脉为双侧回流,本例仅结扎单侧颈内静脉,因此考虑病人本身因素起到一定作用,影像学资料显示左侧横窦闭塞而右侧横窦狭窄,故不排除存在颅内静脉回流系统存在畸形(如左侧颈内静脉畸形)的基础上,在结扎右侧颈内静脉后很快出现颅内静脉回流受阻而导致高颅压得可能。

3、医疗评价: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的诊断正确,具有右颈淋巴结清扫、右甲状腺残叶切除的手术适应症。一般在颈部淋巴结有广泛转移的情况下,为保证根治效果,应切除颈内静脉,本例手术中发现颈内静脉与其走行的上、中、下三组肿大淋巴结粘连紧密,故结扎切除单侧颈内静脉未违反原则,手术亦未见其他不当。同时尚无在颈淋巴结清扫术前必须检查颅内静脉回流情况的明确规定,故不能认定医院术前准备不足。因此董某术后出现高颅压等情况不能认定为医院的过错所致。但医院存在对术后出现的高颅压等认识及重视不足的缺陷,该缺陷导致未及时得到诊治,丧失了挽救双眼视力下降的可能。同时应考虑到单侧颈内静脉结扎出现高颅压等的情况少见,以及医院本身无神经内科及对该疾病缺乏经验等客观因素。综合评价,医院存在的缺陷在被鉴定人董某目前双眼视力明显下降的后果中起到少部分作用。

最终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董某治疗过程中,诊断正确,进行手术具有手术适应症,术中未见操作不当,出现高颅压及双眼视力下降等不能认定为医院过错所至,但医院存在对该情况认识及经验不足的缺陷,该缺陷在被鉴定人董某目前视力明显下降的后果中起到少部分作用。

【审理结果】

鉴定以后,原告、被告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均发表了不同意见,但均未提出再次鉴定,故该鉴定可以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既然赔偿责任确定,双方就赔偿项目、数额、比例进行举证和辩论,最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5000元。原告长达20个月的诉讼终于以双方和解,原告得到赔偿告终。

【案例评析与体会】

一、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难度较大。

1、原告自身疾病比较严重,手术应是唯一的选择,术后出现双目失明,在医学史上并不多见。而为原告治疗的是全国治疗肿瘤的权威医院,认定其治疗存在不当也要有充分的依据。

2、诉讼时效。原告1999年3月11日入被告医院治疗,4月6日出院,同年6月病情加重,8月22日双目失明,被告医院主治医生于2001年1月7日、5月20日向原告分别支付3000元,2003年3月27日,该医生再次付给3000元,原告于2003年4月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因当事人提出请求、被告同意履行发生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判定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

3、被告是否对原告的失明承担责任。原告患有甲状腺癌,并有右颈淋巴结转移,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是正确的。考虑原告术后立即出现复视,治疗不见好转,继而双目失明,被告医生也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律师就本案咨询了相关专家,指出了治疗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最终这些意见得到了法医的支持,取得了赢得医疗诉讼的关键证据。

二、取得本案胜诉关键是诉讼途径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