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中母子双亡爱人怒上法庭 医院过错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07:24:15


安徽萧县一位孕妇前往萧县人民医院待产,不想母婴双双在医院中死亡。悲愤中,孕妇的爱人党建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医院对孕妇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8.5万多元。
  
  党建说,其妻彭书萍于2003年4月12日住进萧县人民医院待产。当日16时左右,医生在没有告知产妇及家人风险的情况下给产妇施行催产素引产,导致产妇严重过敏,约19时,产妇子宫破裂出血,即停用催产素,同时,经诊断为胎窘,需要剖宫产,家属表示同意并签了字,但由于院方抢救条件不足,直到23时30分,产妇心跳停止,也没有进行剖宫手术。党建认为,由于医院对受害人诊疗过程中,不尽职责,延误治疗时机,致使母子双亡,后又伪造病历掩盖真相,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64万元。
  
  在法庭上,证人王玉侠、夏峰、孙知兰当庭作证,产妇彭书萍入院后院方给产妇吊催产素后出现严重过敏,值班医生、护士不在跟前,而院方在产妇病危后几个小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母子双亡。另外,党建还向法庭提交了萧县人民医院给彭书萍就诊后出具的病案一套,证明病历上有伪造的情形;宿州市医学会受理案件通知及证明,证明原告申请鉴定后因被告提供材料不真实,中止了鉴定等。
  
  萧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能成立,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原告诉讼无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病历的改动是笔误,是医生正常的改动。
  
,被告萧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彭书萍住院待产后,没有告知产妇家人注滴催产素的后果及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在彭书萍发生荨麻疹及胎窘后,没有及时采取剖宫术挽救母子,导致产妇彭书萍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死亡。特别是在彭书萍死亡后,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有涂改和增添现象,因此,被告对彭书萍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遂判决萧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共计8566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