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炎患者被“治残”双腿获赔24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1 15:02:15


 正当壮年的甘肃省通渭县男子阎海清,因患病毒性脑炎入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医院治疗。但前后40余天,院方大量、持续地使用多种激素类药物,医头痛的阎海清被“治残”了双腿——双侧股骨头坏死,达5级残疾。2006年12月,,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近日,:再审判决,通渭县人民医院对该医疗诊治过错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受害人阎海清支付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总计24.5万余元全额赔偿款。

 治头痛却治残了双腿

 现年44岁的通渭县男子阎海清,原系当地粮食局一名职工。2003年5月16日,头痛不已的阎海清到通渭县人民医院南街分院看病,两次注射激素类药物后病情不见好转,遂转往该院门诊治疗。

 在被该院确诊患有病毒性脑炎后,阎海清开始住院治疗,持续13天被注射激素类药物。

 同年5月19日,阎海清遵从医嘱转院兰州一家三甲医院治疗22天,此时已经发现感染了反映性关节炎。但从兰州出院没几天,阎海清就因出现突发性面部神经麻痹,再次到通渭县医院门诊治疗。这一次,该院给阎海清注射、口服两种激素类药物长达37天,虽然头不痛了,但一直伴随着膝关节疼痛等症状。

 自此,正当壮年的汉子彻底成了“病汉”被迫下岗,开始拄着拐杖四处求医治腿疾。直到2005年8月30日,已经无法独立行走的阎海清入住定西市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此后,阎海清丢下3个未成年的儿女和年迈的老母,四处举债斥资近5万余元,在妻子的陪同下辗转至北京求医问药历时74天。

 一审判决获赔6.9万

 2006年,一贫如洗的的阎海清中断治疗返家与通渭县医院交涉,该院当即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定西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通渭县医院不承担责任。

 阎海清随后自行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则是“院方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2006年12月,,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一审时,经阎海清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分别得出“不能确定”和“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不一致结论。

 2007年11月,,认定通渭县医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令其支付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总计23万余元的30%,即6.9万余元。

 二审判决医院担责六成

 一审宣判后,因不满判决书上要求自己承担“70%责任”却只字未说明理由的阎海清,与坚持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通渭县医院均提出上诉。

 2008年2月16日,,通渭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滥用皮质激素,违反医务人员勤勉注意和医疗风险防范注意的义务,根据有关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对给阎海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通渭县医院承担60%责任,另再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总计向阎海清支付14万余元赔偿款。。

 再审判决医院负全责

 2008年5月,距离当初医头痛却被医残双腿已经过去了5年时间,深受伤痛和官司折磨的阎海清,望着破败不堪的家,始终不明白为何一、,自己究竟错在哪里?

 尽管医院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但阎海清心中始终难以服判。阎海清在向代理该案的律师赵文学和孙子智咨询后得到支持,。

 2009年11月,,。同年11月21日,甘肃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对原判决依据的“过失相抵”原则,以及部分错误的赔偿数额计算均予以纠正。

 2010年7月30日,甘肃省高院判令通渭县医院对其医疗过错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向阎海清支付24.55万元赔偿款。同时,案件一、二审的2万余元诉讼受理费均由通渭县医院承担。

 案外人语

 相比并不少见的一拖十几年的医疗官司,此案虽然耗时4年历经4次审理,但受害患者总算是讨到了说法。

 在这些马拉松式的医疗官司中,医疗鉴定似乎成了难以回避的漩涡中心。以本案为例,定西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则是“院方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分别得出“不能确定”和“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不一致结论。由此看来,医疗鉴定的权威性如何树立,如何让人信服,的确是值得业内深入思考和探索的一个严峻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