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方”治疗后烧伤小伙猝死死者父母获赔39万

发布时间:2020-08-22 09:52:15


如果不是公司疏忽管理,青年秦某不会住在办公室;如果不是垃圾产生了沼气,秦某不会在点烟时发生爆炸被烧伤;如果不是有人将自己带离医院,秦某不会荒唐地去宾馆接受“江湖”治疗 ;如果“江湖”医生清楚伤情厉害,秦某不会在被烧伤3天后猝死在宾馆……一连串的“偶然”让19岁的秦某就这样死去。由于案件共涉及6个被告,,理清“多因一果”的脉络,秦某的父母终于获得39万元的赔偿。

“偏方”治疗后烧伤小伙猝死

19岁的黑龙江人秦某2007年夏天来到青岛,住进了李沧区太原路的一处垃圾场分捡处的办公室。当年8月的一天中午,秦某和同事刁某两人一起在屋里打牌,其间秦某拿打火机点烟,就在火花迸出的一刻,办公室突然发生了爆炸,秦某当场被高温灼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医院建议秦某住院治疗。

分捡处的负责人刘某听从了其所属的青岛某公司经理汲某的建议,找其朋友栾某给秦某治疗。栾某表示他可以给秦某治疗烧伤,但秦某必须出院才可以。当天晚上6点,刘某带着另一个朋友刘某某为秦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秦某转移到他租用的汲某的一处宾馆。

栾某的治疗方式是给秦某伤口敷治疗烧伤的麦饭石,但是在敷了3天后,秦某烧伤的症状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引发了并发症,最后猝死在宾馆里。经鉴定,秦某死因为:烧伤面积较大,体液丢失严重,严重烧伤后,肺动脉形成血栓造成死亡。

死者父母艰难求偿39万

事发后消防部门经过查实,垃圾分捡处的火灾是由于秦某点烟引起爆燃所致。秦某父母2008年底将涉及此案的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及公司法人汲某、分检处刘某、治疗烧伤的栾某和与案件有关的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及青岛市垃圾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9万元。

秦某父母诉称,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明知垃圾分捡处办公室存在隐患,仍将秦某留在此居住,系疏于管理;刘某擅自将秦某拉出医院,栾某不具有行医资格,仍为秦某进行所谓的治疗,导致秦某延误治疗最终死亡的后果应予赔偿。此外,事发办公室的产权管理者青岛市垃圾管理处、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也有关系,应为连带赔偿。

审理中,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汲某否认秦某是自己的员工,表示他只是帮刘某忙,事后秦某被拉至的宾馆所有权虽然是自己的,但已经为刘某实际使用,自己不该担责。栾某则辩称,自己有点偏方,只是在有朋友需要时帮点忙,从来不非法行医,这次自己是好心去治疗。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与青岛市垃圾管理部门则称,此处建筑物和自己没有关系,原告起诉没有法律根据。

细审一年多原告获赔偿

据了解,在审理此案时,刘某、栾某的过错事实比较清楚,法官对两方的责任很快有了轮廓,但对于事发地建筑物产权所属及管理者不好确认。一次,法官在调取消防部门事故认定的有关资料中,偶然发现一份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和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的租赁合同,三个法人被告之间的关系一下明朗起来。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自认该地块发生爆燃的房屋是其购买后由被告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进行托管。

自此,法官认为,秦某死亡的原因有多个,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是爆燃办公室购买者,其将办公室托管于某经济发展公司,某经济发展公司疏于管理引发爆炸,刘某、栾某又让秦某出院耽误治疗,数个行为导致秦某死亡的同一个结果,故应该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被告之间按份承担赔偿,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及青岛某垃圾处理公司连带赔偿30%的责任,刘某及刘某某承担40%的责任(原告放弃对刘某某的起诉,故只刘某承担20%的责任),栾某承担20% 的责任,秦某本人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不要轻信江湖偏方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秦某死亡的后果是由于多个环节没有尽到责任,导致多个因素重叠,最后出现19岁青年死亡的悲剧,虽然在此案中,并没有导致秦某死亡的直接行为,但各环节的间接行为,均不能摆脱法律的追责,造成损害后果的各个被告应该按照自身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

袁静庭长提醒,如果秦某一开始能在医院接受系统的治疗,也许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建议市民有病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莫相信江湖偏方,“江湖治疗”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此外,袁法官还提醒,企业管理者在知道相关人员出事后,要勇于担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得不偿失,到时候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文/记者 张同顺 本报通讯员 陈楠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