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导致七级伤残医院赔偿十三万八千元

发布时间:2021-04-16 01:45:15


  国际在线消息(驻四川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蓝剑 治甫):近日,,导致患者七级伤残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医院承担各种赔偿费用138071.51元。

  宜宾市翠屏区某镇个体工商户张燕(化名)2004年6月15日凌晨3时30分许在家自然分娩,因胎盘未出并伴出血,入住某医院,经诊断后某医院对张燕施人工取胎盘手术及子宫次全切除术,手术后因张燕产后大出血,多器官功能障碍,导致失血本性休克于当日转入其他医院治疗。

  2004年8月26日宜宾市医学会作出宜宾医鉴(2004)03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某医院在对张燕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即“对产妇大出血的病因估计不足,抢救措施不力;第一次子宫次全切除术中对子宫各断端缝扎不牢,渗血不止,又未能及时发现腹腔内出血,致失血性休克不能及时纠正,从而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并认定医患双方纠纷属四级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某医院赔偿各种损失265379.69元。

  在审理中经原告申请,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告伤残程度所需后继医疗费用进行鉴定,2004年12月31日宜宾市医学会作出(2004)51号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的席汉氏综合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在绝经前(平均45岁)需进行激素替代治疗。

,原、被告之间的医患纠纷属医疗事故,被告因医疗行为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并不具备相应的妇产专业知识,应当预见到在家中分娩的危险性,但却不顾危险先在家中自行分娩,对纠纷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