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肌肉萎缩医院漏诊赔偿三千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26 10:59:15


小刘一次意外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伤,并进行治疗。但复查时该院又说是肌腱断裂,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禁受了两次治疗痛苦的小刘认为,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第一次误诊,便起诉,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近日,,并判决医院赔偿小刘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931.91元。

2007年8月25日,小刘因左足背外伤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伤,给予清创缝合、抗炎等治疗。9月13日,小刘复诊,接诊医生建议其到骨科治疗。10月25日,小刘因外伤后左足活动受限2个月入住该院骨科病房,入院诊断为左胫前肌肌腱断裂。入院的第二天,医院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小刘进行了“切开探查、左颈前肌肌腱吻合术”,术后给予左下肢石膏固定6周。11月2日,小刘得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3551.03元。

小刘认为,8月25日就诊时医院存在误诊,没有发现其肌腱断裂,延误了时间,造成他二次手术。根据常规,肌腱断裂后如果及时诊断治疗,将不会影响今后的行动和功能。但他二次手术后却出现左小腿肌肉萎缩2厘米、左足活动受限、屈伸困难、不能承重、不能使劲的情况,给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因协商未果,,要求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40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其中分析意见指出:医方上述医疗过失漏诊了患者左胫前肌肌腱断裂,致使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医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医院与小刘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对小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因医院漏诊,使小刘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增加了其经济负担和痛苦,故医院应对未及时治疗的行为造成小刘误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该误工损失参照其2008年1-8月月平均收入确定。小刘在2007年8月25日及8月28日的治疗费用系治疗其自身伤情所需费用,故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2008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的住院治疗费用亦是治疗自身伤情所需,但由于医院未及时治疗存在增加费用及延长住院时间的可能,故本院酌定医院对该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费用承担20%责任。小刘要求赔偿家属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无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