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疏忽致患者受伤法院判决赔偿患者4.4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0 14:23:15
讯(记者 姜伟)张女士因病住进医院接受治疗,不料因为院方的疏忽,让张女士旧病未愈又添“新伤”。日前,。
2009年9月10日上午11时许,张女士到某医院放射科拍X片,进门时不慎被大门挤伤。经检查,张女士双侧坐骨骨折、双髋部软组织挫伤,并患有创伤性精神障碍。一个月后,张女士因精神病转院治疗。出院后,张女士又转入这家“肇事医院”住了10天。
出院后,张女士立即找到院方,要求该医院赔偿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万元。双方协议不成,。
庭审中,医院方面表示:张女士在该院就诊时的确被大门误伤,对张女士这次外伤所导致的损失,院方同意赔偿。但院方又认为,张女士要求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数额过高,而且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根据。同时,对于张女士的精神障碍是否完全是由此次外伤引起,关联性有多大,司法鉴定。
经鉴定,张女士的创伤性精神障碍确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该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双侧坐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虽然院方对该鉴定结论有部分异议,但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
,张女士在医院就诊时,因为院方的疏忽大意受到了伤害,其合理损失应适当赔偿,也应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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