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子“被”精神病法院判医院赔五千

发布时间:2019-08-11 01:09:15


南都讯 记者张国栋 因与母亲争吵,母亲将女儿送至精神病院诊治,精神病院凭母亲的主诉就诊断女儿为精神分裂并进行治疗,女儿后将母亲和精神病院诉至法庭,温州市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精神病院对损害后果负有责任,判其赔偿5000元。

  女青年:与母亲争吵后被诊断“精神分裂”

  据温州女青年王某向法庭诉称,去年3月25日,她因与母亲李某发生争吵,被母亲和舅舅通知温州市康宁医院将其带走治疗,并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接着对其进行捆绑,注射和服食相关精神病药物,导致其产生连续行走、视力模糊、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在住院21天出院后,她将母亲、,要求康宁医院赔偿15万元,并要求三者赔礼道歉。

  温州市康宁医院在庭审答辩时称,其是应王某家属的要求对王某进行收治,且王某的心境障碍属于情感性精神疾病,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其进行收治属合法行为,且在疾病发作期间无自制能力,也不配合治疗,为防止意外采取一定强制措施也符合医疗常规,对其使用镇定性药物也符合临床用药常规,并在其后减轻剂量。

:精神病医院收治行为合法

  该院在最初收治时诊断王某为“精神分裂症”,但去年9月,在该案进行庭审后,温州市医学会专家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王某属心境障碍(即情感性精神疾病),且轻躁狂已有5年,近两年有加剧,入院时属于躁狂发作,温州市康宁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在王某刚入院之时,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诊断思路太狭窄,应视为不足”。

  虽然在诊断中有瑕庇,但对于王某的起诉,,心境障碍仍属于广义上的精神病范畴,患者在发病时仍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当事人拒绝治疗的情况下,由其家属送治及由精神病医院进行收治的行为均合法,采取一定的干预性措施符合精神病医学常规,因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仅以“客观上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为由,判令精神病医院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家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对于家属的送治,其家属在庭审中也表示是为了王某的好,,家人的主观目的是为王某得到及时治疗并恢复健康,且其本身不具备医学常识,故不存在任何过错,对王某要求赔偿道歉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后,王某以赔偿太低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