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19-12-08 15:30:15


  核心内容:销售者销售有掺杂、掺假的产品,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规定是怎样?如何界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常见问题

  1、如何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如何区分?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