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录音证据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16 05:29:15


  合法录音证据有效
  2001年12月30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首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问题作了系统的解释和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围绕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前后及规定中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和重要原则,。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在医方

  此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医疗纠纷的事件屡见报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究竟由哪方提供,医患双方扯皮争议最大。实际情况是,由于双方在证据掌握上不平等,患者无法获取病历、手术记录等资料,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规定》又增加了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规定》对于医疗侵权纠纷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证据迟到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却没有规定。,搞证据突袭,这不仅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影响审判效率。,。

  同时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在对方当事人同意下,。此款虽从小处着眼,却体现了一种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精神,具有现代诉讼契约的司法理念。

  而对于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也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但不超过两次。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则需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

  打官司要积极举证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应当收集哪些证据,规定不够明确。

,。只有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存在回避、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程序事项情况下,。

  如此规定,树立了诉讼风险意识,也更有利于确保法官中立,提高诉讼效率。

  鉴定不能随意做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规则,实践中容易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争议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双方历来分歧较大,互不信任。对此,规定明确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些情况下允许重新鉴定,除此不予重新鉴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鉴定人迫于种种压力或其他原因,出具的鉴定书没有明确意见,对鉴定过程、依据缺乏必要说明,导致鉴定结论失去意义,质询困难。因此,规定要求鉴定书需载明鉴定依据及使用手段、鉴定过程说明、鉴定人资格说明等。

  证人席不再虚设

  去年12月初,,一位黄姓商人步入证人席,手按宪法,庄严宣誓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今后,证人出庭作证的这一幕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庭审中。《规定》明确指出,除年迈体弱、岗位特殊无法离开、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情形外,证人均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应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不能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词,不得对事实发表意见。同时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庭审,。

  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明确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承担。

  无疑点录音证据有效

  规定中首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涉及到人们普遍关心的录音证据今后是否有效问题。

,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合法性标准严格限定在需经对方同意。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极为少见。但据此,即使法官确信录音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加以保护。

  按照《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取得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审查判断证据原则独具中国特色

  规定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既强调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其中融汇了审查判断证据所应具备的法律精神、法官良知、理性及自由精神,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潮流。

  以最大的可能性为证明标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证据证明标准中注入了现代司法理念———“高度盖然性”。这个看似生僻的词汇,在证明标准上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民诉法中未明确证明标准。审判中,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时如何处理,令法官深感困惑。《规定》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意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无法达到完全排除任何疑点,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如果一方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认为由此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法官依此作出裁断。如果双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黄松有庭长特别强调,《规定》实施的社会效果如何,除了法官应尽快掌握和正确运用外,格外需要社会各界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解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