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3 05:52:15
1、医疗举证责任分配
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谁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谁就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提出“主张”的义务,这就是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举证规则。
同时,诉讼法在诉讼规则中规定,在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其实,这是被告方在反驳原告诉讼“主张”时的辩解理由。
从上面的法规叙述中我们看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是很“不在行”的,面对那么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患者及其技术怎么知道,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为了平衡医患纠纷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特别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2、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的《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在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就可以了,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仅仅是在医疗机构购买药物的缴费单据是不能够证明,是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事实的!因为,这样无法排除,患者在另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仅仅在产生纠纷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事实。如果有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挂号凭证的方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另外,与本次治疗时间间隔比较远的相关单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本次治疗的医疗关系的,所以,需要近期或者可以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证明。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发现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应该提供可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客观依据。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损害神经的,可以提交CT片子或者报告、肌电图检查报告、外科检查报告等等。如果是认为骨折内固定钢板折断的,则提供X光片和报告等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直接提交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在在美容整形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将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递交到法官手中,立案法官会审查相关的材料,就其中不足的部分要求修改和补充,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尽可能按照要求给于配合。对于确有原因的不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立案法官说明,争取法官的同情,虽然材料有欠缺,但是,先立上案进入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取或者自己补足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上述两条,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
单单从法律规定的设置上看,似乎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的有利,但是,从实际的医疗诉讼法律实践看,这样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
3、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我们提交证据来证明的,我国《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上面的规定中,我们也看到了。除了一些无需证明的证据外,“判决、仲裁、公证”的事实是不需要再做证明的。判决与仲裁我们是熟悉的,他们具有法律的性质,是国家法律判断的结果,是不需要再做证明的。在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看到关于公证的问题。不知道公证的法律效力怎样?我们就介绍一下公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
4、关于公证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中,我们常常遇到医院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将协议书进行公证,并且约定治疗行为必须在公证后才可以实施的情形。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要求免除其民事责任的。那么,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是否具有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性质呢?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看来协议书的公证仅仅是对该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公证人员作为第三方予以证明的行为,并不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效力。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书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那么,相关的医疗文书是否都没有公证的必要性了呢?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不需要医疗机构和患者举证证明其真实、合法性,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医疗机构要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医疗实践中,如果医疗机构要对患者进行非常规的,危险性极大的、高难度的手术和治疗的,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很好的证明患者及其家属是在充分知情并且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是在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治疗的!当医患之间因为手术风险是否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是否是在被迫无奈,医院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签字的问题上发生矛盾的,公证的文书将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因此,经过公证的文书,并非医疗机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只是证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谁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谁就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提出“主张”的义务,这就是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举证规则。
同时,诉讼法在诉讼规则中规定,在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其实,这是被告方在反驳原告诉讼“主张”时的辩解理由。
从上面的法规叙述中我们看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是很“不在行”的,面对那么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患者及其技术怎么知道,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为了平衡医患纠纷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特别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2、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的《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在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就可以了,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仅仅是在医疗机构购买药物的缴费单据是不能够证明,是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事实的!因为,这样无法排除,患者在另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仅仅在产生纠纷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事实。如果有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挂号凭证的方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另外,与本次治疗时间间隔比较远的相关单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本次治疗的医疗关系的,所以,需要近期或者可以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证明。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发现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应该提供可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客观依据。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损害神经的,可以提交CT片子或者报告、肌电图检查报告、外科检查报告等等。如果是认为骨折内固定钢板折断的,则提供X光片和报告等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直接提交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在在美容整形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将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递交到法官手中,立案法官会审查相关的材料,就其中不足的部分要求修改和补充,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尽可能按照要求给于配合。对于确有原因的不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立案法官说明,争取法官的同情,虽然材料有欠缺,但是,先立上案进入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取或者自己补足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上述两条,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
单单从法律规定的设置上看,似乎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的有利,但是,从实际的医疗诉讼法律实践看,这样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
3、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我们提交证据来证明的,我国《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上面的规定中,我们也看到了。除了一些无需证明的证据外,“判决、仲裁、公证”的事实是不需要再做证明的。判决与仲裁我们是熟悉的,他们具有法律的性质,是国家法律判断的结果,是不需要再做证明的。在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看到关于公证的问题。不知道公证的法律效力怎样?我们就介绍一下公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
4、关于公证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中,我们常常遇到医院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将协议书进行公证,并且约定治疗行为必须在公证后才可以实施的情形。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要求免除其民事责任的。那么,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是否具有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性质呢?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看来协议书的公证仅仅是对该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公证人员作为第三方予以证明的行为,并不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效力。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书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那么,相关的医疗文书是否都没有公证的必要性了呢?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不需要医疗机构和患者举证证明其真实、合法性,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医疗机构要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医疗实践中,如果医疗机构要对患者进行非常规的,危险性极大的、高难度的手术和治疗的,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很好的证明患者及其家属是在充分知情并且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是在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治疗的!当医患之间因为手术风险是否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是否是在被迫无奈,医院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签字的问题上发生矛盾的,公证的文书将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因此,经过公证的文书,并非医疗机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只是证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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