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诉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5 06:54:15
医疗事故的发生之后一般会需要进行类似于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一般的过程,被称为医疗事故鉴定。一方面是确保医疗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将医疗事故的登记进行划分。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诉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诉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第一,委托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而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来说,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都会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如果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而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三,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司法诉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为了防止医疗事故的产生,那些医院以及医疗机构应该多花点心思在设备以及医生上,避免医疗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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