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借鉴“宁波解法”引入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31 00:29:15
具体来说,就是在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理赔。因为《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置,以及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
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不知从何时起,一旦遇医疗纠纷,这样的声音就会萦绕在人们耳边,进而衍生出一个“怪圈”:患者一方闹事――医患双方“私了”――医院赔钱了结。
然而,在温州,类似的医疗纠纷博弈,往往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充当的不过是一个个反面“范本”。结果往往是双方陷入“双输”的困局: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遭到破坏;患者一方即使达成赔偿,抵消掉“医闹”花费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可能也所剩无几。
昨天下午,温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这也意味着,今后在温州发生医疗纠纷后,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直接“面对面”,还可以有一个“第三方”力量介入,形成一个“缓冲区”,尽量把矛盾从医院内的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引导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医疗纠纷中,“医闹”唱主角
在新闻发布会上,提起这个《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着重提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
谢树华说,虽然有一系列法规规章,为公正合理处理医疗事故、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医患关系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并时有激化升级。
众多的医患“矛盾”,几乎涉及到温州各级各类医疗场所。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去年,温州就发生了851起医疗争议,赔偿金额高达1416万元左右。也就是说,平均每天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两起。
谢树华说,在一些医疗纠纷中,“医闹”现象时有发生。患方通过聚众闹事、散发传单和摆放花圈等手段,不断向医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别有所图人员,主动介入,暗中组织不法人员,假冒患方亲属,精心策划,制造各种过激行为,迫使院方就范,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温州卫生局长朱锦平,特意提到今年10月11日凌晨,发生在乐清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被捅伤事件。
事发前,六七名男子带着一名受伤的年轻女子到该院急诊,因不满接诊医生要求伤者拍CT和留院观察的诊治,两名男子随即冲进了医生办公室,将接诊的杨医生严重捅伤。所幸事发地点就在医院,经过5个多小时的抢救,杨医生才脱离生命危险。
“现在,医生执业环境真的不好。”朱锦平说。
让“第三方”力量介入调解
谢树华说,《暂行办法》要起到的作用,主要就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即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不要误以为这是为了维护医院利益,实质上这是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实,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力量的做法,早在去年3月,便开始在宁波施行。这样的医患争议处理方式,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我们这次也是借鉴了外地相关经验,历经半年多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后,才拿出这个方案的。”谢树华说。
具体来说,就是在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理赔。
今后,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经济赔偿要求在一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医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赔偿要求在一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赔偿金额要求较大、案情需要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调处。
大致过程应该是,患方提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索赔后,当地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下称理赔中心)随即受理,在经过相关调查后算出“明细账”,将情况告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之后调委会开始在医院和患者间充当“和事佬”。如果双方达成调解,由理赔中心支付赔偿款;若双方不满调解结果,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为何,这笔赔偿款不再是由医院支付,而是理赔中心来承担?原来,今年8月13日,中国人保财险温州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组成了温州市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医院在缴纳一定保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便由“共保体”的独立执行机构――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与理赔事宜。
从昨天公布的信息看,该医疗责任保险,不仅应对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实行保障,而且增加了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另外,各医疗机构的财产险风险,也纳入了保障范围。人身损害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均为50万元。
谢树华表示,有关部门还要趁此机会,严厉打击“医闹”行为。因为《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置,以及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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