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术后感染 法官调解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30 01:36:15
核心内容:三岁半女童术后感染,女童的父母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和陪审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成功调解了此案。您对医疗事故调解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件回放】
三岁半女童晶晶(化名)术后两个月发现头部手术部位线头露出,引起术后感染。其父母郭某(化名)夫妇认为是医院手术违规造成的术后感染,导致手术失败并加重了病情,给晶晶及家人的身心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此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5日,。
郭某夫妇诉称,2010年3月21日,小晶晶在其家人的陪护下来到了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交通性脑积水,需要手术治疗。3月25日,晶晶做了手术,术后还做了抗感染治疗,4月6日出院。
出院两个月时,郭某夫妇发现晶晶头上手术部位线头露出,遂依照医嘱于6月28日到该院复查。接诊的张大夫(化名)在处置室做了简单的手术,并没有要求晶晶住院治疗,回家后晶晶开始发烧,医生只是让其到医院开点药。
7月2日,家人发现晶晶头部伤口处流水,再次到该医院复诊,这次又是张大夫接诊,他还是在处置室做了手术。后郭某夫妇找来主任,主任说是感染了,马上进行了处理。随后晶晶再次住进了该医院,医生于7月8日给她做了“分流管拔除术”。
晶晶虽然再次住院,但是感染还是没有控制,不得已,家人将其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病情才得以控制。
对此,该医院辩称:2010年6月28日晶晶复诊时是张医生接诊,当时一处是头顶处固定分流管的线头自皮下露出,另一处是分流管与分流泵连接处线头及分流管脱出及裸露。
术后线头露出的原因考虑为术后排异反映造成。张医生当即消毒后除去头顶露出线头。另一处告知其父母是分流管及分流泵连接处裸露,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进行分流管拔除术,另外一种是进行清创缝合术将裸露部分重新埋在皮下,防止感染。医生多次告知其父母清创术风险较大,需慎重考虑。患儿父母考虑再三,要求进行清创术。
患儿7月2号来医院查看伤口后,医院要求其住院治疗,并于7月8日进行分流管拔除术。术后患儿体温逐渐正常。后患者家属自行拒绝输液抗炎治疗。7月24日患儿再次出现高热后,患者家属自行转院。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真了解分析了案情,在此基础上努力作双方的工作,最终在法官和陪审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该医院赔偿晶晶各项损失15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一、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拟定和拿出调解方案,通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患方受到了多大的损害应当明确。包括:
(1)法律上的患方受损害后果。如医疗费、伤残等级、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
(2)依据各相关法律能够获赔的数额。如伤残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医疗行为有多大的过错应当明确。包括:
(1)医疗机构在诊、疗、管、护各环节是否存在过错;
(2)患者的损害是否疾病(或者入院前的损害)发展的必然结果,患者原有疾病(或者损害)是否不可避免地出现现有后果;
(3)医疗过错对现有损害后果有多大的参与度。
3、对前两项双方认可或者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除了医患双方直接认可前述两项条件之外,通常需要权威、合法的鉴定结论。现有比较公正的鉴定形式为司法鉴定。
二、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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