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真情沟通化坚冰 医患双方展笑颜

发布时间:2019-08-07 16:47:15


  核心内容:医疗过错是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例:

  2005年3月,张某因摔伤在荣昌某医院做了一次普通的髋关节股骨头固定手术,术后髋关节一直疼痛难忍,且生活不能自理,承受着巨大的身心痛苦,甚至一度想要自杀。最初张某认为是自身身体的原因导致未能痊愈,直到2011年年底在另一家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可能是因上次手术中的医疗过错导致其髋关节坏死。回想起近7年的惨痛经历,张某立即萌生了找上一家医院讨个说法的念头。2012年2月,张某一纸诉状就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3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拒绝承担任何赔偿,从而导致医患双方对立情绪进一步增大。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得出的鉴定意见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张某损害的次要因素。由此案件事实转为明晰,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和当面释明,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张某理性认识其不合理的诉请。同时,在对张某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的基础上,客观地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展开引导和说服工作,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让双方当事人都展露了笑颜。

  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医疗过错鉴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