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体外碎石丟肾,医院承担九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7 23:00:15


  延伸阅读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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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1年9月,石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左肾结石。9月22日,石某到宁波某医院就诊。石某在医生汪某的建议下,当天就接受了汪某为其进行的首次体外震波碎石术。此后,石某遵照汪某的医嘱,一个月左右连续在该院做了4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在第五次术后回家途中,石某感觉左腹疼痛难忍,返回该院就诊。治疗无好转后,石某转至浙江某医院。因左肾挫裂伤广泛,无法修补,浙江某医院在征求家属意见后,对石某实施了左肾切除术。经司法鉴定,石某达到六级伤残(医疗事故标准)。

  2012年2月16日,,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鉴定报告认为,该院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未尽到告知义务。同时碎石手术过于频繁、间隔时间过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另外被告在5次碎石过程中没有详细记录,没有术后风险评估和注意事项记录,没有对疗效进行评价,亦存在过错。去年10月15日,。

  相关法律法规:

  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

  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

  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

  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

  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

  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

  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

  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