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12 15:01:15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朱某、董某诉句容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该案所诉的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2日,即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次日,发生纠纷后患方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起诉,。
句容市民朱某、董某诉称,患者刘某,女,52岁,句容市人,系朱某之母,董某之女,因“反复咳嗽、咳痰、气喘六年加剧一周”而于2010年6月28日上午入住被告句容市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入院后,被告依据入院前门诊肺部CT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结核III上°中°下°/(—)进展期伴感染,右侧毁损肺、2型糖尿病”,在排除肺脓肿及肺癌的情况下,予以吸氧、抗感染、补液支持及糖尿病相关治疗。住院期间,经治医生分别于入院当日及次日两次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患者有在治疗后症状缓解不明显或病情进一步加重,并发脑炎、心肌炎、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等可能。
7月2日上午约8:15,患者在进食时突然数次吐出大量鲜红色血液,并逐步出现神志不清及呼吸、心跳停止。经治医生考虑为上消化道出血,予有关药物治疗,并在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予以简易气囊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有关药物治疗,未采取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上午9:00,被告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进行了尸体解剖,解剖结果显示:患者肺结核表现典型,左肺萎缩明显,患者系左肺咯血导致窒息而死亡,无心、脑以及食管、胃等上消化道出血迹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1、被告对患者肺结核会引起咯血窒息的风险认识严重不足;2、在患者出现大咯血时对吐血原因判断失误,误诊误治;3、对咯血引起的窒息抢救措施明显失当,直接导致患者死亡;4、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也存在严重不实情形;5、被告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请求裁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