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09 03:23:15
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裁决和调解医疗事故争议,使医疗事故受害方得到民事救济和权利保护,这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最具强制力的一种途径。如何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本文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过失行为的概念出发,提出并论证了医疗过失行为构成要件是由注意义务、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和没有履行四部分组成,阐述了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同时对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医疗过失行为认定
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也是最具强制力的一种途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裁决和调解医疗事故争议,使医疗事故受害方得到民事救济和权利保护。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医事案件日益增多,调处该类案件的难度增大,适用法律不一,巨额赔偿也屡见不鲜。如何正视并化解医疗事故争议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
一、医疗事故及其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①。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㈠主体 是法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㈡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导致医疗事故的行为不仅可表现为积极地实施违法行为的作为,还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按规章制度、诊断护理常规要求其必须做的行为。
㈢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依法学原理,过失行为只有造成损害结果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在因为医方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的损害结果时,并且该结果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医方才构成医疗事故。
㈣过失行为和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结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
医疗服务是一种以人的躯体或精神治疗为标的的特殊技术服务,医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要以行为中有过失为前提。所以在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方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其关键就是要看医方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行为以及过失的程度。
㈠过失与过失行为 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对于过错的概念,学术界有三大派别,一是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非难的个人心理状态;二是客观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某种行业标准即为过错;三是主客观混合说②。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人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但它必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出来,而且法律只能以客观事实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过失指的是一种内部心理活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③。而过失行为则是在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产生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行为。过失是心理学研究的范畴,民法上讲的过失实际上指的是过失行为。
㈡医疗过失与医疗过失行为 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我国法学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④。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⑤。但是在临床实践中,很多的不良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但为了尊重和满足患者的康复期望,也为了医学的进步,当事医师根据自己的学术经验,认为有把握并且依据自己经验相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时(并非是放任,也不是对患者健康权的消极不保护)往往是应当鼓励其施行该行为的,医学的进步也是要依靠这些经验的积累,但这种情形依第一个概念是一种要受谴责的行为,故显得有些不妥。第二个概念实际上仍然是客观说,没有完全涵盖医疗过失行为的全部含义。
笔者认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也应同一般过失行为的定义相一致,就是同样要将医疗过失行为的概念与医疗过失的概念相区别。即,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缺乏职业所必要的理智、谦和、谨慎;而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在过失心理状态下产生的应受到法律谴责的非常医疗行为,也就是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诊疗行为能力具有了岗位责任和当时情形的要求,但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㈢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 检验当事人的行为状态是否是过失行为只能采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违反了这个客观标准,就是过失行为;符合这个客观标准就不是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的标准。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之所以能成为救死扶伤的职业人,就是因为其具备了从事医务工作的必要条件,政府通过法律在允许其执业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执业义务,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利益。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接触,医方行为人就产生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行为的进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例如在查房问题上,、主任医师、主治医生和住院医师的具体查房内容。它是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行为人违反的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在当事人已经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就是当事人的职务身份具有了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力(即使事实上当事人不具有,但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也应视其为具有)。当事人是否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如对于每一个医护人员来说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对于妇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儿科的医师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同样对于主治医师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医师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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