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8 23:21:15
核心内容:如果在权威部门做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鉴定,对医院民事起诉,达成赔偿协议后,是否还能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要负什么刑事责任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所负的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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