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医疗引发的医疗过失行为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26 23:05:15
核心内容:医疗纠纷主要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过敏反应,在医学上称为“变态反应性疾病”,是一种免疫功能失调症。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构成过敏反应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的范围,感谢您的关注。
一、医方无过失的过敏反应不属于医疗事故。过敏医疗意外情况包括:
(1)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试验结果为阴性,用药后仍过敏的。
(2)试液合规且操作无误,试验中发生过敏的。
(3)引起过敏的药物不属规定须试验的品种。但患者提出或使用中已有过敏反应,医务人员没有注意的除外。
(4)试验出现1厘米内的局部反应,无其他过敏征象,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鉴定可用药的。但患者反对用药,医方拒绝的除外。另外,依规定必须试验的,患者对不试验承担自负后果的表示,不能免除医方责任。患者对不试验确有过失,如伪证其在实验有效期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构成过敏反应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包括:
(1)违反过敏试验规定,不试验而直接使用过敏性药物;不询问病人过病史,致使对某药过敏的病人再次误用此药;超出有效期或药物批号而不试验,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违反试验技术常规,试液浓度或剂量不足,导致“假阴性”;或不能正确判断试验阳性现象,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违反试验操作规范,影响试验正确性;或操作失误,试液注入血管,引起过敏反应,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违反药前检查的义务,误将过敏药物用于未试验者,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过敏或发现过敏反应不积极抢救,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医方应对抢救不及时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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