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手术同意书的几种观点及评议

发布时间:2019-08-28 03:49:15


  1.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手术同意书”是一种合同,医方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医疗措施,并征得患者同意,是向患者发出手术治疗的要约,患者同意并签字是承诺。并且“手术同意书”是格式条款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规定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这种观点来源于医疗服务合同是连续性合同,任何检查和治疗都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订立合同进行。它强调医患双方的平等关系,但将整个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步骤孤立片面地看,有一叶障目之嫌。

  2.死亡协定说。这种观点依然将“手术同意书”看作合同,但它更强调手术后果对患者签字的效力。认为手术同意书往往由医方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患者签字认可接受手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不出事是幸运,出了事患者只能自认倒霉。此观点将手术同意书看作愿打愿挨的冒险行动计划,冒险的代价全部由患者承担,片面看待患者的承诺,可能导致患者及社会对“手术同意书’,性质的错误认识和对医方医疗行为的误解。

  3.许可说。认为“手术同意书”主要作用是得到实施手术的许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以此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实施手术的程序上的许可,这是在过去旧体制下,医患关系不平等,医方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应有的知情权利未得到重视,只注重形式上是否“同意”手术,医方告知义务相对淡化,患者在某种程度上听任医方摆布。

  4.无用说。认为“手术同意书”纯属多余,对患者不公正,是医方推卸责任的手段,无多大作用。这种观点对认识现今医患关系,处理医患矛盾都是有害的,应当摒弃。

  5.知情同意说。此观点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医方“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手术风险、手术后果等情况,由患者或其家属权衡后决定接受手术和承担由此带来的“合理风险”。告知实情是医方必尽的义务,知情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手术同意书”是医院落实知情权,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程序。此观点不仅强调医患关系的平等性,而且注重医患双方知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患者弱势地位的维护,反映了新形势下人们对自身权益的再认识和对医患关系的普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