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受理

发布时间:2019-08-08 03:00:15


  2016年消费者,回顾2015年消费投诉热点,2015年首例公益诉讼受理,其主要是涉及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接下来由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件回顾:

  2015年7月份,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消协对上海市消保委的行为“点赞”支持。

  2015年初,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手机成像不佳、内存缩水、软件异常等热点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对手机多项性能开展了比较试验。比较试验发现,受试手机除系统软件外,均不同程度地预装了各类软件,最多的达到71个,少的也有近30个。受托专业机构模拟普通消费者的操作方式卸载预装应用软件时,有的手机无法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有的手机虽可卸载部分,但仍有大量预装软件不能卸载。此外,抽样测试还表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在消费者无操作的情况下,仍然会发生流量消耗。

  首例消费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

,对依法加强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意义,新《消法》明确规定,就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中消协以及省级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责。,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诉讼对象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可能遇到各种压力、困扰。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消费者提出公益诉讼相关知识介绍: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什么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起的诉讼。

  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

  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仅应以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是否“众多”作为形式标准,而且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实质标准。只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是谁

  (一)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规定为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该条对消费者协会的功能、性质进行了界定,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利益的任务。

  消费者公益诉讼可以告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相对应的是“经营者”,消费公益诉讼是因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提起的,目的为保护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公益诉讼的被告应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争议的解决”一章中,详尽地表述了能够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各类主体,具体有“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