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双子案”十载辛酸泪
发布时间:2019-08-22 08:59:15
“较劲”十二年兰州“双子案”重现曙光 最高法指令省高法再审此案
产钳助娩出现脑瘫
1996年9月28日,郝高衡的妻子兰芳因怀孕住进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产科。10月3日凌晨3时许,医院擅自施行了低位产钳助娩,于当日14时58分娩出第一胎儿,即郝彬彬。7分钟后,以同法进行第二次产钳助娩,分娩出第二胎儿,即郝冈冈。因郝冈冈分娩时出现重度窒息,省妇幼保健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加之郝彬彬、郝冈冈属双胎高危新生儿,郝冈冈经抢救后同郝彬彬一同被送往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观察治疗。10月14日,郝彬彬、郝冈冈随同其母兰芳一同出院。
郝高衡认为“双胞胎”儿子的病情,系省妇幼保健院在兰芳分娩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接产不当,致使“双胞胎”出生时颅脑损伤所致。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协商无果,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郝彬彬、郝冈冈病例进行鉴定。甘肃省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郝彬彬、郝冈冈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郝高衡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6日通知郝高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对郝高衡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随后,郝高衡另辟蹊径,对1998年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于1998年11月9日、。请求判令甘肃省卫生厅对郝彬彬和郝冈冈与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医疗争议作出行政处理。,驳回诉讼请求。
经郝高衡申诉后得以再审。2003年3月21日,,认定省卫生厅在该医疗纠纷中变“三级鉴定”为“终审裁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撤销甘肃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的行政行为,这使“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失去了法律效力。经历了行政诉讼之后的郝高衡长舒一口气。
节外生枝 扑朔迷离
2001年,郝高衡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结论:郝彬彬目前伤残与医疗失误构成因果关系。审理期间还发生了CT片被损毁,原始病例被涂改的“节外风波”。
兰州中院重审期间,依据郝彬彬、郝冈冈的法定代理人郝高衡的申请,对省妇幼保健院提供的病历存在刮擦、添改、换页等问题,。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病历存在刮擦、涂改、添改的鉴定结论,同时附退案说明:由于部分委托事项模糊、受检材条件限制、无比对样本、受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完成部分委托事项。
当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形容为“父子鉴定”,,医疗纠纷处理成为全国一道难题。2001年12月21日,。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个好消息。
在行政诉讼期间, 1999年6月25日,郝高衡又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将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推上被告席。然而,该民事诉讼历经五审,仍看不到终点。2007年9月30日,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重审判决。
郝高衡决定继续申诉。案情因之峰回路转,曙光初现。
2006年1月9日,:一、省妇幼保健院支付郝彬彬、郝冈冈已发生的医疗费用22949.16元;二、小妇幼保健院支付郝彬彬生活补助费57600元;三、小妇幼保健院支付郝彬彬康复费用120960元;四、驳回郝彬彬、郝冈冈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共计201509.1 6元,省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9260元免交。原审原告郝彬彬、郝冈冈预交的鉴定费1000元、省妇幼保健院预交的鉴定费14400元,各自承担。
判决下达后,郝高衡不服,提请上诉,其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显示公正。省妇幼保健院在对二原告接产中使用中低产钳术,由于产钳放置位置不当,用力过于粗暴,造成郝彬彬出生时脑后顶左侧部及额右部位各一产钳夹伤血痕,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脑瘫,产伤所致”,目前处于偏瘫、癫痫、不会讲话、痴呆的状态;造成郝冈冈患重度窒息后遗症——缺氧性脑病。省妇幼保健院未能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对病历资料涂改,导致病历资料不真实,省妇幼保健院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对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不予认定错误,本案未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郝高衡请求:1.对住院病历补充鉴定;对过错和侵权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对病历资料进行取证、采样、审查、保全;对郝彬彬、郝冈冈病情伤残等级、继续医疗费和陪护费等进行司法鉴定;请求鉴定人、证人出庭。2.判令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他损失费、郝彬彬终生伤残陪护费、郝彬彬、郝冈冈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51969.54元。3.判令保留本次判决中无法确认和预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等损失费用随时的追索权。
省妇幼保健院也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但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错误。判决医院这一特殊主体在无过错、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判决承担几乎全部赔偿责任费用20万元,严重损害了医院权益和公共就医资源,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广大其他患者的权益。请求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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