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一)
发布时间:2020-08-20 10:12:15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法学界争论颇多。本文试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为的性质谈起,对其可诉性做初步的探讨。
“医学会经过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特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依据其所掌握的医学科技对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争议的事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医疗事故做出判断的行为。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医学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故对于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由于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加和行政范围的扩展,行政行为涉及的专业领域也越来越多。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类带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事项,完全依靠行政机关来承担和完成难以适应现代国家不断发展的行政管理形势的需要,不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行政机关系统以外具有独立性、专业技术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到这类行政活动中来。它们要成为行政主体,并非一定需要具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只要其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或者与相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则该部分行为就有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它们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它们与相对人之间就不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因不服上述管理行为引发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可见,行政法规已将本地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具有行政管理色彩,或者说本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授予医学会完成。这种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被授权的组织,即医学会取得了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医学会的鉴定行为,实质上已成为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先前行为,亦是行政职权的具体运用过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以独立形式存在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本质上是对业已发生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即行政主体对某种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的行为。这种确认是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确认,将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医学会这种判断虽然并未直接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患者做出处理,但却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设定了前提,从而对人身权、财产权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甚至决定着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理结论,进而影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民事责任的分配。所以从本质上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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