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平价值

发布时间:2019-08-16 13:59:15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接到的医疗投诉达12900多起,占总投诉量的16%,占第五位,由此可见,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重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

   按照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均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而其他司法鉴定组织不再介入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学会受理以后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人,这种鉴定方式可提高透明度,提高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病人的知情权、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的赔偿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应该说,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医院居高临下的地位,体现了对病患者的人文关怀。尽管社会各界对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褒有贬,众说不一,但是,应该看到可喜的一面,中国的医事立法工作终于迈出了实质的一步。

  在医患关系中,尽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要件,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这是由医患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平等性决定的。医疗机构由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组成,在相关疾病知识领域和学科进展、医疗信息,以及对病情转归的预测、并发症的防治等方面都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病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的一无所知、知之甚少和一知半解都显示这一群体的弱势地位,就像一个巨人和侏儒,二者在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难以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一方面,患者到医院就医,对价得到健康产品,通过得到的服务,改善本身的健康状况,疾病得到治愈或控制,患者满意,医院得到了收入,尽管病患者对医院给予的医疗诊治这一服务性产品的细节并不十分清楚,但结果满意,合同得以履行;另一方面,医院通过接诊大量的病历,医疗水平得到提高,在疾病诊断和治疗领域获得创新和进展。

  但是,这二者之间有时会出现矛盾,正如一位资深医学专家所说,“医学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科学,它是一门残酷的科学,血淋淋的科学,医学每前进一步,付出的是许多人的鲜血、健康和生命的代价,但是,它却带给了大多数人的健康,自古就是如此。”

  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是一部以国家之手协调医疗机构和病患者之间矛盾关系的经济法规。充分考虑到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局限性和多变性等特点,以及人体的差异性,都会使得疾病的发展错综复杂,因此,医疗事故的鉴定由中华医学会这一专业机构来承担,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免责条款,这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了医学的科学性,保护了医学领域的创新和进步,保证了医学的发展,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这也正是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所统一的基石——社会本位,即它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同时,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恰当承认了医患双方这种不平等的地位,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难以通过民法行为实现形式公平,通过患者享有告知权、可合法复制病历和过错责任倒置等法条,体现出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