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2 16:38:15
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l、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
2、当事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l)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关系并附证明,申请时间。
(2)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二)、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处理:
l、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四)、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情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交纳鉴定费。
(五)、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审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七)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如己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条文
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摘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释义
最新资讯
-
10-13 2
-
08-07 0
-
08-25 0
-
08-12 0
-
08-12 2
-
08-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