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医疗事故错误概论
发布时间:2021-05-05 03:46:15
医疗事故是一个行政概念,,规范医疗市场次序,保障公民就医安全,对于诊疗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对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和制裁的需要而提出的概念。因此,对于医疗事故认定的标准和认定程序都具有行政性。
近年来,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在此需要加以澄清。
错误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按照法理,讨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应当确定这两个法讨论的前提,即待讨论的法律必须是一个层次的立法,有共同的立法机关发布,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待讨论的两个法律根本就不是一个层次的法律,就没有办法讨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这里《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显然前者是上位法,效力上优于后者。
错误二: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的蛊惑行比较大。我们说,医疗事故是一个行政概念,构成医疗事故与否,是卫生行政机关是否对事件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但不是确定是否赔偿的依据。事故本事就是一个行政概念,在行政管理中还有许多类似概念,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等,许多事件在行政上最后认定不是事故,但在民事处理上并没有免除事件单位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也是如此。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仅仅是免除了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行政赔偿责任,并没有免除医疗机构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毕竟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与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低。而且,在民事侵权赔偿上,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考察具体医疗争诉事件是否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其中尤以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最重要。
错误三:鸡蛋里挑骨头,苛刻要求医疗行为,片面理解相关法律。毕竟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在满足人们治疗需要的同时也具有很大的负面损害,如果对医疗行为采取一种严格挑错的态度,没有一个医疗行为能够合格、过关。因此,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侵权责任,应立足于医疗过错上,并强调重大过错为宜,具体轻过失为例外,而抽象轻过失则不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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