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路径选择(上)

发布时间:2019-08-22 12:40:15


——基于对广西实践的调查(上)

□蒋 浦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期,又是社会矛盾高发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机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过去没有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难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实现我区科学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面对当前复杂多元的社会矛盾纠纷,诉讼固然是重要的解决方式,但仅靠这一种手段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多元化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各种纠纷解决的方式正在逐步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作用,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尚未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长效机制。为探索建立诉讼内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去年以来,我们组织对我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充分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我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诉讼在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作用发挥不足

——诉讼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社会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维护,但同时又注重于主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纷争,往往将诉讼视为最权威、最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渠道,。近年来,,年均增长幅度达10%以上,,今年上半年新收各类诉讼案件86922件,增幅将近10%,而且重大、复杂案件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处理难度大。而此期间全区法官总数增长不足4%,,。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在降低诉讼费用、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使大量纠纷进入诉讼程序。.6%,而全区基层民事审判法官却减少4.5%,法官年人均办案100件以上。

——诉讼调解工作一度被弱化。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前些年,由于受简单推崇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社会思潮的影响,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简单强调当事人诉讼主导地位,甚至将调解结案视为低水平审判,导致调解功能一度被弱化,由此造成诉讼调解结案率走低。全国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由上个世纪80年代70%左右下降到2003年的不足30%,之后才逐年有所回升,2008年达到58.86%。我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近年来保持在4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医疗、工伤、交通事故、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纠纷,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调解难度大,调撤率更低。以“医患纠纷”为例,,调撤结案率仅21.8%;,全部判决结案,调解结案率为零。究其原因,表面看是医患双方矛盾尖锐,深层次原因是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行政机关调解均难以奏效,。这两年,,特别是今年开展“调解年”活动,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上升较快,上半年达到52.79 %,同比上升8.11个百分点,但是与全国相比仍然偏低。

——诉讼案件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偏高,,案结事难了。2006年至2008年,;今年上半年达26.76%,同比上升超过3个百分点。,、来信来访虽然呈下降趋势,但绝对数量仍很高,而且重复访、群体访、闹访甚至“暴力访”不断出现,不仅消耗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严重影响着正常审判工作。、申请再审案件15863件。之所以案结事不了,一方面是一些法官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不重视做调解工作,不注重释法说理、做过细的工作,简单一判了之,当事人不理解,或者对法官的作风有意见;另一方面也与司法手段的局限性有关,事实上许多缠诉闹访的案件本身并不存在违法审判、审判不公问题,例如在近年来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驳回或作其他处理的占80%以上,进入再审程序的仅占19%,而真正发现问题被改判的比例更小,这样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人民调解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是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化解民间纠纷、减少诉讼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数量呈下降趋势。从1980年至1985年六年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4200多万件,年均700多万件,:1,但之后逐年下降。根据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提供的数据,当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4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98万多人,近三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80万多件,即年均调处纠纷520多万件,.5 :1。我区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8万个,人民调解员约14万名,但近五年人年均解决纠纷不到2件,,2008年仅为1.92:1。人民调解功能发挥不足,与其工作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难落实等因素有关。

——仲裁发展水平不高。2007年我区共设有7个仲裁机构,当年共受理案件874件、总标的额4.4亿元,仅相当于河南省驻马店一个仲裁委的水平(825件、4.5亿元),全区仲裁机构平均受案数、受案标的分别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40%和16.7%;且全区各仲裁机构业务发展不平衡,南宁、柳州、桂林3个仲裁委的受案数占全区受案数的87%,其中南宁仲裁委受案396件,在全区最高,但在全国200个仲裁机构中仅排在第43名。2008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同比增长6.6%,广西的仲裁机构增加到8家,但受案总数只有922件,同比仅增长5.49%。南宁仲裁委的受案数虽然仍居广西各仲裁机构之首,但受案数下降到340件,在全国202家仲裁机构中排名下滑到第5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