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并不是卫生局凭职权所能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25 20:19:15


焦作市中级法院:医患关系并不是卫生局凭职权所能决定

  在一个极其简单的割包皮手术中,由于手术失误,少年李刚(化名)阴茎坏死。李刚及其父母起诉沁阳市中医院,但沁阳市卫生局出具证明,认定该病例纯属医生的个人行为,院方不应承担医疗责任。9月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沁阳市中医院赔偿李刚24万多元。

2003年5月15日,14岁少年李刚因包皮过长在沁阳市中医院进行包皮环切手术。术后,李刚的父母发现李刚的阴茎水肿。同年6月9日,李刚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阴茎坏死(至根部),后在该院进行了阴茎切除手术。2004年2月12日,李刚由于尿道外口狭窄、尿潴留再次住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于当年2月15日进行了膀胱造瘘手术。

2003年11月11日,受沁阳市卫生局委托,焦作市医学会对李刚的病情进行了鉴定,认为手术过程中医方存在着三方面过错:一是麻醉方式欠妥,二是手术操作不规范,三是手术后对包皮水肿处理不当。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沁阳市中医院认为,受害者和医院之间并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刚的母亲牛某系中医院的职工,她利用这种便利,为了不支付手术费用,在未办理住院手续、未签订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找到时任沁阳市中医院副院长的廉某,为李刚进行了阴茎包皮环切手术。这完全属于手术者的个人行为,与中医院无关。同时沁阳市中医院还认为,李刚的“病历”是手术者私自伪造的,上面既没有李刚的住院号,也没有病历编号,这完全是手术者为将责任转嫁到中医院身上而一手伪造的。

  沁阳市卫生局对此进行了调查,于2005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证实此病例纯属廉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中医院行为,本案双方形不成医患关系,院方不应承担医疗责任,一切后果应由医生廉某与受害人承担。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焦作市医学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不持异议,该鉴定书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而医患关系并不是沁阳市卫生局凭职权所能决定的,故沁阳市中医院称其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沁阳市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6年9月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沁阳市中医院承担李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12019万元中90%的赔偿责任,计14.508171万元;赔偿李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全部合计24.508171万元。

——摘编自大河报判例《割包皮丢“命根”少年获赔2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