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如何啃动医患纠纷“硬骨头”

发布时间:2020-12-30 14:42:15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重要内容。
,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受害人索赔 需举证
草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不合理,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也是开放的,如患者取走其中几张医院就很难拿出证据。
“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王明晓说,举证责任全归为医院,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或干脆不作为。比如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可以,但为了自我保护,医生就会让患者先拍一张胸片。
但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此,草案中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医生未告知 要负责
草案还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药品致害 医院先赔
草案还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依照这一条款,哪怕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患者请求赔偿时,医院也要先赔付给患者,之后再向生产者追偿。”

过度检查 医院赔偿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也对患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患者应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