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维权有了专用法典

发布时间:2020-04-22 17:57:15


  深圳商报记者 包 力

  被法学专家和媒体评价为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的《侵权责任法》将于下月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作出规定,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近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对这部法典进行了解读。

  高空抛物,邻居“连坐”

  案例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4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而死。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新平是好来居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他认为,高空抛物致伤赔偿,被明确写入《侵权责任法》中,这就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从好来居案终审判决判令73户业主承担补偿责任来看,显然是参照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于该法律在今年7月1日才生效,故判决书没有直接适用上述第八十七条规定,而是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这份判决书对今后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类似案件,是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的。等该法生效后,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邻居“连坐”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已经没有辩驳的余地了,因为在诉讼中,业主要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几乎是不可能的。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匿名在奥一网发帖子,用污秽下流的语言侮辱诽谤他人,给受害人家庭和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受害人在单位也被同事指指点点。由于受害人找不到发帖人,便要求奥一网删除帖子,但奥一网拒绝删除,只将文中受害人的真实姓名隐去,但诽谤的事实已经形成,对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无法消除。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佩航表示,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事件采用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网络经营者可能并不知道,必须要由受害人提出来,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如果在合理时间内网络经营者没有采取这些措施,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信息已经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其发表传播,则根本不需要提示,就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有人在网上发布他人的裸照,网站经营者明知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就应当及时删除这些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

  孩子上学安全,责任划分明确

  案例学校运动会拔河决赛中,为方便裁判,拔河绳中系了一条红丝带,红丝带靠近地面端拴上一枚铁螺母,以保持垂直。就在双方拼尽全力时,忽然拔河绳断了,红丝带上的螺母飞向一名男生头部,当场血流不止,经住院治疗出院,鉴定为8级伤残。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中学生属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像南平血案这样的学校以外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与校内损害有所不同,学校尽到管理责任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今年元宵节期间,揭阳普宁杨姓家族非法违规燃放礼花弹引起特大爆炸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8人受伤。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其亲属还先行缴纳了800万元用于事故所致伤亡赔偿。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富灵芝认为,《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作出规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者或使用者须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发生危险,绝不允许出现任何大意或过失,否则一旦造成事故,轻者按《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重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可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追究刑责。

  该条法律还规定“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情形下可免责或减轻责任,旨在督促“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使用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事故的发生,同时对“高度危险物”受害者的权益给予充分和全面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