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6 01:59:15
核心内容:《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有经营许可;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该《办法》全文。
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本市珠江水上旅游资源,规范珠江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江游,是指经营者在珠江广州河段通航水域,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旅游者提供游览、观光、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珠江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珠江游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珠江游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旅游、交通、海事、、价格、文化、工商、食品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路运输、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和珠江游的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和珠江岸线景观资源,编制珠江游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鼓励珠江游经营者以及相关辅助业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指导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珠江游经营业务,应当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和船舶营运证件。
第九条 从事珠江游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市建立珠江游新增运力调控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投放珠江游新增运力。
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珠江游专项规划、市场供求情况拟定珠江游新增运力调控方案,确定珠江游新增运力的数量以及招标的方式、程序、条件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择优确定珠江游新增运力指标的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第十二条 珠江游经营者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航线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报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交回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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