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快递暂行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5 17:29:15
2018年3月,快递暂行条例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有三个亮点:实名制、隐私保护和损害索赔,对解决匿名邮寄违禁品、用户信息泄露和快递损坏赔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将对快递暂行条例的三个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2018快递暂行条例亮点一:实名制——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随着快递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快递也成为不法分子匿名运输违禁物品的通道,快递实名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的。2016年6月1日起,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开始施行,然而快递实名制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
快递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2018快递暂行条例亮点二:隐私保护——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
快递暂行条例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一)禁止在运单上记录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外的身份信息
快递暂行条例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明确了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边界。
(二)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泄漏用户身份信息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企业应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有责任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对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一般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8快递暂行条例亮点三:损坏索赔——可要求快递运单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赔偿
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关于索赔问题,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快递暂行条例明确将快件延误纳入快递企业赔偿范围,并衔接保价和民事赔偿规则。这一制度安排将行业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邮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
此外,为防止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快递暂行条例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快递暂行条例还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付保障。
以上是对快递暂行条例中实名制、隐私保护和损害索赔这三个亮点的详细解读。这些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快递的服务规则,明确消费者和快递企业间的权利义务,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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