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享有什么特殊权利
发布时间:2020-06-13 16:40:15
核心内容: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非全日制用工虽说在社保等福利上比不上全日制员工,却享有身兼数职、随时解约等特殊权利。以下编辑通过案例为您说明。
案说特权1:可随时解除合同
于先生在一家公司兼职帮公司维护微信公众平台,报酬按发送微信的条数来算。于先生和公司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合作得很顺利。但是到了3月份,由于要搬迁到其他城市生活,于先生便和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以于先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还没有找到替补人员,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为由,坚决不同意其离开,并克扣当月报酬。如果一定要走,要赔偿公司损失。最后无奈之下,于先生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院要求调解。
解读:公司的做法不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于先生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看似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似乎应当担责,但因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权利,所以公司无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案说特权2:可同时与多方签约
祝女士是因生孩子请了产假回家。生完孩子后,祝女士身体恢复很快。但由于还在产假内,孩子也还需要哺乳,她没有选择马上回公司上班,而是在自家所在街道的一家衣服店兼职帮忙看店,每天去五个小时,报酬按天来算。
然而,兼职不到一个星期,祝女士就在店里遇到了来逛街的公司部门主管,公司主管当场指责祝女士擅自与其他公司签约做兼职,并以此为理由要开除祝女士。祝女士表示,自己在公司的事务都暂时由同事接管,并且自己还在产假期内,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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