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女王贝死亡案观察:刑不上“大夫”?
发布时间:2019-08-24 08:34:15
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遭遇现实尴尬,公立医院医生中,被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全国尚无先例。
尽管刑法中有相关罪名,但医生在医疗行为中犯罪却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业内不争的事实。“刑不上大夫”,这句用以概括古代官员特权的用语,如今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在正规医院中无法“落地”的写照。
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如果出现犯罪行为,在现实中往往极少受到刑法惩处。(IC/图)
近日,因超女王贝整容殒命事件,“正规”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问题,再次被摆在公众面前。
根据卫生部门披露的信息,为王贝实施美容手术的医生汪良明,虽然有医生资质,但他执业范围为外科,从事的却是“医疗美容”;执业注册地点是在广东,行医地点却在湖北。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上两点皆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汪良明涉嫌“非法行医”。
由于造成王贝死亡的严重后果,一旦“非法行医”定性成立,汪良明会不会面临牢狱之灾?
这种担心看来是多余的。直到目前,公安部门尚未介入。武汉市江岸区卫生局副局长胡亚明在接受《健康报》采访时,称按现在法定程序,不能确定汪良明是非法行医。
事实上,对于有证医生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在国内尚未有先例。由于立法、执法及法律之外诸多层面的障碍,医生在医疗行为中的犯罪行为,在现实中极少受到刑法惩处,这已成为一条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内科医生能去做剖宫产吗
根据1999年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医生执业需拥有“两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之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不得行医。
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罪名,通常被称作“非法行医罪”。
明眼人会注意到,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与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略有不同。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不同,使得两部法律无法顺利“对接”。
对于刑法中的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医疗界一度有观点认为,是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就是说,医生只要拥有了此证,即拥有了“医生执业资格”,也就不存在“非法行医”。
然而,执业医师法却明确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而不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得行医。
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刑法336条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本意是指行医资质。1997年新刑法实施时,执业医师法还没有出台,当时的“医生执业资格”具体指的是医生的职称。而当两年后执业医师法实施时,由于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该指“医师执业证”。
不过,王贝的手术医生汪良明两证俱全,因此无论按上述哪种观点,汪良明的过错至多是“超范围行医”,而不会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然而还有第三种观点:刑法中提到的“医生执业资格”,不应简单等同医师执业证,而应该具体指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否相符。
山东兖州市民李继峰是此种观点的坚定推行者,他的依据是医学有着高度的专业分工,“一名内科医生如果去做剖宫产手术,一个妇产科医生如果去拔牙,皮肤科医生去做脑外科手术,可以想象后果会极为可怕。”
李继峰以交通事故支持其观点:一个拥有摩托车驾照的人去开汽车,或者一个只有小汽车驾照的人去开大客车,如果出事,交管部门皆视为“无证驾驶”。
李继峰的母亲任传兰,8年前死于一次试验性核放射治疗。为她实施这次治疗的,是一名没有放射治疗资质的普通外科医生。自学了相关法律之后,李继峰认为,这个医生虽有医师执业证,但他实施的治疗不在他执业范围内,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
然而,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却并不认同。被李继峰视为“杀人凶手”的当事医生仅受到警告处分,至今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据我了解,全国像我母亲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李继峰说,“但大多是以民事赔偿了结,这种方式产生的导向就是:医生杀了人可以用钱搞定。”
在王贝案中,李继峰的上述说法一定程度上变成现实:因为与院方用钱“私了”,王贝的遗体在尸检之前被家人火化,这样她的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查明。
被搞糊涂的非法行医案
王贝死前8个月,。
2003年1月27日,王洪明母亲胡伏娣因为心脏病,住进上海华东医院。2月8日,胡伏娣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医院安排的值班医生顾某,是一名刚刚毕业不到半年的医学生,当时还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
在法律界一位人士看来,胡伏娣死亡案是一桩事实清楚、理据充分的“非法行医”案。然而王洪明苦告8年,案件却始终未能进入“非法行医罪”的追责轨道。
据王洪明介绍,他母亲开始只是胸口不适,结果在顾某的擅自医治下情况转危,家人流泪请求顾某通知上级医生来抢救,对方置之不理,自行抢救,母亲最终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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