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医疗案例指导全国办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12:06:15
民事[2007]013号案例 本网案例 指导全国
最高司法机关官方遴选 认可 编号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引用为裁判理由和法庭辩论理由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本网律师策划和代理的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为“民事[2007]013号案例”,指导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已经两年多时间。
两年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和案例指导制度改革过程的重要尝试和成果,《中国案例指导》(2007第1辑)(总第3辑)(民事卷)刊发本网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指导原则以及《起诉状》、《答辩意见及举证材料说明》、《(2004)扬民一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状(毛红、葛登娣)》、《(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在《中国案例指导》丛书的《前言》中,编辑委员会指出这些案例的权威性的同时,还指出了它们的新颖性和应用性:
“所选择的案例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这些案例有的是新类型的,有的是疑难的,有的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公布和研究这些案例,可以引导类似案件的同案同裁判。为了使应用者对案例的精髓有所了解,这套论原理和总结裁判精髓,抽象出案例指导原则,对法律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为该案作了长篇的评析指导:《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员会总结本网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2007]013号案例)的案例指导原则为:
“1.在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医疗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享有决定权、组织权,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权进行司法审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决。
“2.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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