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与解除要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0-04-17 08:53:15
财产保全,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申请与解除要具备什么条件?具体请见下文: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责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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