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09 09:06:15


  导读:为进一步推进《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的规范实施,,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为韶法审〔2014〕3号,已予以发布。《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2014年5月8日)起执行。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韶关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籍管理,规范我市户籍登记业务,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执法活动中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删除为各类户政管理业务预设的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

  第三条 在受理、审核、审批、制证、用印等日常户政业务处理工作过程中,禁止连续跨环节处理业务。

  第四条 户政受理窗口在工作时间内,、接待工作,不得空岗或者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第五条 。但涉及整理、装订档案材料等辅助性工作除外。

  第六条 登陆“广东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密码专人专用制度。禁止设立、使用公共用户、密码。

  第七条 夫妻投靠入户的,投靠人必须事实在我市居住或工作且配偶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属于非迁非、农转非的,:(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有儿童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农迁农的,:(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配偶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原件;(4)有儿童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在我市应当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属于非迁非、农转非的,:(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属于农迁农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