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1 18:12:15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有些企业甚至会明确要求不招未育的女性职工,为保护女性职工福利,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招聘不得限定性别规定,那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具体情况是怎样的?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具体情况

  人社部、,《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据悉,《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1)男女同工同酬。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4)女职工"四期"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四期"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进行了详细规定。

  (4)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解雇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需延长到"三期"结束为止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该规定的出台,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