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探索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01 08:15:15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既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同时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笔者及其所在的调查组最近对职工队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
一、目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数据来看,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职工加班现象普遍,农民工加班现象尤其突出。从问卷的不同职工群体来看,农民工加班现象总体上高于城镇职工和全部职工的比率,单就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的加班比率及每天加班、经常加班、有时加班的人数分别比城镇职工高出4.2、2.5、0.1和10.1个百分点。
2、职工劳动强度较大,成为职工对从事的工作不满意、压力大的重要原因。从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看,职工的劳动强度偏大,对全部职工的问卷中,16.6%的职工不能在8小时内完成当天的劳动定额。
3、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培训滞后、劳动保护措施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在对全部职工群体36463人“您所在单位是否对您进行过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的问卷调查中,占18.7%的职工回答“没进行过”,8.8%的职工“说不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培训滞后于职工的需求,而农民工对培训的要求更为迫切。
4、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不容乐观,不同类型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差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相对较好,而私营个体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
5、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部分企业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不清楚、不知情。从全部被调查职工的统计情况看,有17.5%的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24.0%的职工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从企业类型看,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或对此不清楚的,在私营(民营)、个体企业职工中的比例最高,分别占18.7%、23.2%。从职业身份看,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比例最低的是工人,占16.2%。
6、六成多女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或对此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的,在全部女职工中占32.5%,在城镇女职工、女农民工中分别占31.4.0%、33.5%。不清楚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无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的,在全部女职工中占31.0%,在城镇女职工、女农民工中分别占3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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