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31 01:09:15


贯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对国家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但对安全卫生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并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我省实行定点生产。

  实施定点生产证的防护用品的发证检验,由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2、设计、研制劳动防护用品新产品,必须同时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劳动厅同时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认可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发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由省辖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省劳动厅核准发证。定点单位经营的发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省内外获证企业生产的具有安鉴证的产品。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在获得定点经营的单位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安鉴证的产品,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验收后,凭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财务部门方可按规定核准报销。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应根据《江苏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并监督使用。

  5、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证擅自生产的,以及经营单位未办理定点经营证进行销售的,按部颁文件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摘自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苏护[1996]31号(199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