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9-08-16 18:58:15


  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1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或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而根据刑法该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解释》明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信用卡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

  《解释》还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解释》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按照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