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医药广告是经营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02 12:28:15
“针对虚假医药产品,最有效的打击方式是惩治这些违法广告的发布者。”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看来,虚假医药产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方式不同,执法部门所采取的手段也应当有所区别。
“大米、食用油等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毒大米’、‘地沟油’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这些有毒、有害的产品投入到流通中,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程啸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打击“毒大米”、“地沟油”应当从源头入手,彻底捣毁这些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窝点,严禁其进入流通环节。
程啸认为,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有所不同,它们往往是针对特定群体发布的,尤其是那些罹患慢性病、疑难杂症和不治之症的患者。如果不通过大肆做广告欺诈、诱骗患者,生产、销售虚假医药产品的不法分子很难将这些虚假产品销售出去并从中获利。“所以,就遏制虚假医药产品而言,从整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入手效果比较明显。”
记者了解到,一些国家对医药广告的规制较为严格,媒体刊发、播出违法虚假医药广告的现象比较少见。
联合发起“随手拍微博打假”活动的丁香园网站创始人李天天告诉记者,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学习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去改进医药广告的发布现状。“比如在美国,医药产品的相关节目都会在后面加上一句‘本药品未经专业医疗人士认可,请遵循医生的许可’,并会停顿几秒把它念出来,以提示没有专业鉴别能力的公众。”李天天说。
但在中国内地,普通公众要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虚假医药广告的责任却并不容易。
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刘晔告诉记者,在他的从业经历里,很少有受害患者起诉虚假医药广告发布者的。
“如果是因为受到虚假医药广告的影响去民营医院治疗,出现问题后,一般是以医疗事故直接起诉医院,很少有直接起诉广告发布者的,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比较难界定。”刘晔说。
对此,程啸建议,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在虚假医药广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制作、发布了虚假医药广告,就推定广告与广告发布后受该虚假医药产品侵害的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他还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加入了追究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记者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增加了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
程啸认为,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就是鉴于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遏制。这一修改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包括虚假医药广告在内的各种虚假广告,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根本上说,遏制虚假医药广告的关键在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认真地履行其职责,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程啸说,“这也是《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施加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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