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调委具备公信力医患私了绝迹
发布时间:2019-08-14 10:25:15
媒体报道,广东每年医疗纠纷达2.5万-3万起,占全国总量的1/8。而在这近3万起医疗纠纷中,诉诸法律的仅约600起,行政调解的1000多起,剩下的两万多起,最后都由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私了”比例高达八成。另有数据显示,每处理1000件纠纷,就有300件有“医闹”参与,“医闹占医疗纠纷的30%左右”。
“私了比例高达八成”,这一数据反映出了医疗纠纷处理常规机制的尴尬。以往,一旦产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要么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要么诉之于司法。但由于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出面组织者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鉴定者则多系医疗界人士,其中立性无法为公众认可,而提起诉讼,又常常旷日持久而成本巨大。选择“私了”遂成为利弊权衡下的选择。这样一种利弊判断其实并非患者而然。很多情况下,医院一方或者出于尽快平息事态的考虑,或者因为打算对涉事人员的责任进行模糊化处理,往往也愿意选择和患者“私了”。
“私了”的危害显而易见。如果医疗纠纷确因医疗事故而起,“私了”无助于责任的厘清,如果是在公立医疗机构,“私了”往往意味着大笔国有资产的流失。而“私了”于涉事医疗机构的利好也只具备个案意义,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而言,热衷“私了”只会导致其权威的丧失。
不仅如此,“私了”盛行更是产生“医闹”的土壤。正如媒体所归纳,职业“医闹”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撒纸钱”、“拉横幅”、“运用网络制造舆论”等成熟模式。虽然“医闹”的活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但从医疗纠纷漩涡之中的患者自利的角度,既然“医闹”的登场会大大提高自己的博弈能力,为什么弃之不用呢?
因此,不论从维护国有资产,或遏制“医闹”的角度,还是为了全面刷新医疗机构自身形象,立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大局,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摒除“私了”都是当务之急。
随着《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纠纷“私了”的大门正在逐步关闭。“办法”中虽然仅规定,“1万元以上纠纷不能私了”,而实际上广东省的医疗纠纷中,八成以上的患方诉求都超过了万元。这表明今后的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将规避“私了”的旧路。
规避“私了”,是否表示医患又要回到过去那种耗时费力而且双方都缺乏信心的机制之中?“办法”提供了另一个渠道,即引入第三方调解制度,在各地市成立医调委,纠纷通过医调委进行调处。按照“办法”的定位,“医调委”是以《人民调解法》为依据,成立的一个中立的调解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理想中的“医调委”的出现,不仅将避免医患在纠纷过程中的迎头相撞,而且与走司法程序解决医患纠纷等形式相比,也更加便捷、高效。医调委的出现以及“不得私了”的规定,可以视为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入法制化途径的努力。而这种努力能否见效,取决于医调委扮演的角色。不言而喻,一个第三方调处机构,要在医患直接交涉和双方对簿公堂之外,趟出一条既为医患双方欢迎又具良好社会效益的新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独立、权威、具备一定的权力。
不妨对照一下广东省医调委的经验。据2011年11月《南方日报》报道,当年6月正式挂牌的省医调委半年经手医疗纠纷173宗,成功调解140宗,成功率达到80.92%,“然而,即便调解成功率让人满意,但是这173宗纠纷,实际上仍不及广州全年医疗纠纷的一成。”要大力提升医调委在医疗纠纷调处中的作用,“1万元以上不得私了”的规定固然有力,但正如医调委调解员所担心,“即便有了强制性要求,医院也不一定愿意配合”。
看来,确立医调委在当下医患格局中的地位,仅仅依赖法规和行政压力还并不充分,重要的是赋予其足够的公信力。当医患双方都对医调委满怀信心充满信任的时候,化解医患纠纷的法制化途径一定非常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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