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成植物人 医院要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0-08-08 08:15:15
37岁产妇王某某产后大出血,至今仍神志不清。
昨天下午,宁波市医学会对王某某产后大出血事件,作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王某某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人身损害后果等级为一级乙等。慈溪宗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负主要责任。
专家组分析认为,王某某之前顺产过两胎,入院前做的产科检查显示,骨盆条件可以,胎儿也非巨大儿,因此有顺产指征。然而,根据慈溪市人民医院子宫切除术后的病理报告证实,生产过程中有胎盘子宫植入,说明王某某本身有妇科方面的基础疾病,是造成产后出血的原因之一。
专家组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第一,产后检查不严格。宗汉医院产后检查未发现有软产道损伤,而慈溪市人民医院手术时发现子宫裂伤4厘米;
第二,持续性出血,但宫颈完整,不排除医方用器械在宫腔填塞纱条过程中造成继发损伤的可能;
第三,医方没有及时查明产后大出血原因,未采取恰当有效的止血治疗措施,对疾病的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延误抢救时机,产妇最终因失血过多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专家组一致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与目前王某某植物人状态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王某某目前的人身损害后果等级为一级乙等。
王某某的丈夫崔进盈认为这个鉴定结果“还算公正”。对于如何赔偿,他们已经请了律师,下一步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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